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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与芜湖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骆**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3)弋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3)弋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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