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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限公司与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华**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先)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就本院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芜湖**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芜湖**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0272元,减半收取151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芜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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