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合肥建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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