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葛平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