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与蚌埠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裴**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蚌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汇**司开发的怀远县城关镇××小区×号楼第×层全部房产及×号楼×单元(东)×××、×××和×单元(西)×××、×××、×××、×××、×××、×××、×××、×××的房产。2012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2)蚌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汇**司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裴**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3)蚌执字第00050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保全查封的房产续行查封。案外人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请求情况

案外人田**称:2008年6月,田**购买汇**司开发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二套商品房。2008年6月11日田**从怀远**作银行提取现金89万元汇给汇**司的合伙人钱玉进、宋**。汇**司收到现金后,临时打了收条并加盖了公章,2011年5月21日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才给田**出具正式的财务收据。因该二套商品房一直未竣工,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田**在保全查封时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对田**已经购买的二套商品房予以解除查封。

为支持自己的申请理由,案外人田**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证明2011年5月21日案外人田**与汇**司签订了二份怀远县城关镇××小区×号楼二单元×××、×××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存折本以及汇**司出具收据和证明,证明2008年6月11日案外人田**通过刘**(田**丈夫)从怀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取现金89万元付给汇**司,作为案外人购房预付款。

三、收据二份,证明2011年5月21日汇**司给案外人田**出具两收据,涉案两套房款共计800550元已经全部付清。

四、房屋钥匙交接单,证明2014年3月31日汇**司将涉案两套房的钥匙交给案外人田**。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裴**与汇**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蚌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汇**司开发的怀远县城关镇汇龙小区×号楼第×层全部房产及×号楼×单元(东)×××、×××和×单元(西)×××、×××、×××、×××、×××、×××、×××、×××的房产。2012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2)蚌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汇**司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裴**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3)蚌执字第00050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保全查封的房产续行查封。

另查明:2008年6月11日,田**为购买汇**司的开发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小区商品房,通过刘**(田**丈夫)从怀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取现金89万元付给汇**司,作为案外人田**购房预付款,汇**司出具了收条。2011年5月21日,案外人田**与汇**司签订了二份怀远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商品房买卖合同,汇**司并给案外人田**出具两收据,涉案两套房款共计800550元。2014年3月31日汇**司将涉案两套房的钥匙交给案外人田**。因汇**司的原因,怀远县城关镇汇龙小区商品房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田**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构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争议房产在本院保全查封前,田**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属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案外人田**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怀远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商品房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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