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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