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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铜**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6元,减半收取10243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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