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铜**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6元,减半收取10243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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