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鲲**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诉被告奉贤区**民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A3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鲲**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奉贤区**民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A3工业园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鲲**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奉贤区**民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A3工业园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鲲**限公司、上海**限公司撤回对奉贤区**民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A3工业园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