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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