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与无为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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