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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有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埠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固民一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李**于2014年7月2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蚌埠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李**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蚌埠市**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一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李**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上诉人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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