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芜**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即汽车予以查封。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