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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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