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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丰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瑞**限公司和姜*于2014年6月12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徽瑞**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姜*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均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安徽瑞**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姜*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3584元,由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3584元,由安徽瑞**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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