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限公司与被告胡**、王**、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朝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朝阳建设**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