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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史**与安徽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兴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93元,减半收取为17896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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