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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恒**限公司与黄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恒**限公司诉被告黄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恒**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黄山**限公司价值39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项银广所有的位于休宁县海阳镇率水东路率水北苑N9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海字第30107108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恒**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黄山飞**司银行存款3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项银广所有的位于休宁县海阳镇率水东路率水北苑N9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海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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