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建工**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限公司、黄山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建工**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黄**限公司、黄山天**任公司银行存款9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额价值财产。合肥建工**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岳西路的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建工**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黄山**限公司、黄山天**任公司银行存款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合肥建工**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岳西路的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