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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徽民一初字第000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当事人双方并无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歙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另案中自认经第三方介绍,将黄山世纪园总部经济大厦脚手架施工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黄山世纪园总部经济大厦所在地是黄山市徽州区,故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当事人双方并无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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