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慈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与被告慈**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甬仲裁字第145号裁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万**司应向申请人长**司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52325.77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万**司到期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清和花苑地下室的车位﹤-1-1﹥、﹤-1-6﹥、﹤-1-7﹥、﹤-1-9﹥、﹤-1-10﹥、﹤-1-12﹥、﹤-1-13﹥、﹤-1-14﹥、﹤-1-15﹥、﹤-1-18﹥(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13010376、2013010371、2013010372、2013010374、2013010375、2013010382、2013010383、2013010384、2013010385、2013010387)。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万**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清和花苑地下室的车位﹤-1-1﹥、﹤-1-6﹥、﹤-1-7﹥、﹤-1-9﹥、﹤-1-10﹥、﹤-1-12﹥、﹤-1-13﹥、﹤-1-14﹥、﹤-1-15﹥、﹤-1-18﹥(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13010376、2013010371、2013010372、2013010374、2013010375、2013010382、2013010383、2013010384、2013010385、201301038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