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配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市**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02元,减半收取9351元,由上诉人**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