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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甬镇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唐**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5)甬镇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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