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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华丰**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8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丰**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华丰**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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