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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