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宿州**限公司诉被告宿州耀**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耀**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李**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皖LXXXXX)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宿州耀**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李**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皖LXXX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赠与、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