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宿州市汇**夹沟分公司、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宿州市**夹沟分公司、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汇**夹沟分公司、宿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