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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叶**,被上诉人闻**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张**及家人均未收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EMS)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在没有确定被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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