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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