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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限公司、泰州**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华**限公司海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华**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园区南1号,且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亳州。亳州**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现申请将本案移送管辖,交由泰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华**司依据与江苏华**限公司海陵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地以及施工行为地均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亳州市区划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华**限公司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华**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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