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胜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4减半收取即797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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