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来与被告韩体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来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来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胡*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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