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向阳诉被告安徽省石**程有限公司、江*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向阳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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