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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限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江**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即2201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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