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军诉被告安徽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军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5元,减半收取3077.5元由原告占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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