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福**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州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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