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吴**诉被告王**、浙江国**有限公司、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胡**、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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