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即4980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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