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吴**、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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