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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庆市**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安徽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19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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