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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双根与芜湖市**有限公司、安徽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双*与被告芜湖市**有限公司、安徽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双*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钱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5元,由钱双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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