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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1元,减半收取4675.50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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