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诉被告曹*、储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银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储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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