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阳县**栏加工厂与青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阳县**栏加工厂与被告青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青阳县**栏加工厂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其中案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告知青阳县**栏加工厂应于收到本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5元,而青阳县**栏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青阳县**栏加工厂与青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并依法于当日通知青阳县**栏加工厂预交案件受理费,青阳县**栏加工厂应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青阳县**栏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据《诉法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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