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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鼎**限公司与六安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六安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限公司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二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安市**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六安市**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六安市**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0元,减半收取8335元,由六安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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