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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路**有限公司与芜湖县利**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芜湖县利**责任公司提起反诉,第三人吴*亦要求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芜湖县利**责任公司、第三人吴*分别撤回起诉、反诉、以及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芜湖县利**责任公司撤回反诉、第三人吴*撤回参加诉讼的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安徽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芜湖县利**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准许第三人吴*撤回参加诉讼的申请。

本诉案件受理费18429元,减半收取9214元,由原告安徽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反诉原告芜湖县利**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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