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六**二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兴**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杭州兴**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40元,减半收取807.7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