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寿**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寿**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安徽省寿**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寿县城南新区的东津花园商铺及辅助用房等房产。

二、对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丁**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何**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史**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李**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张*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张**的位于六安市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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