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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安徽路**有限公司、安徽省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安徽路**有限公司、安徽省国**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潘*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8元,减半收取10009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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