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六安**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六*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即安徽鼎**限公司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六*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即安徽鼎**限公司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