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85元,由原告吉**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