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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公司为与赣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工程公司为与被告赣州聚怡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西**工程公司承建被告赣州**限公司1号、2号宿舍楼基础及场地土方工程结算为1217415.21元,车间、已完成工程量修改、围墙、三通一平结算为4210000元,合计5427415.21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3550000元,尚有工程款1877415.21元未支付,被告赣州**限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十五天内支付500000元,200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0元,余款在2008年2月7日前全部付清。本工程款所涉税金由被告赣州**限公司承担。

二、原告江西**工程公司为被告赣州**限公司代垫的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费用56216.2元,由被告赣州**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赣**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3307元,减半收取为16653.5元,由被告赣**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被告赣州**限公司若逾期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的0.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自逾期第31天起每天按应付款的0.2%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双方对逾期付款所产生损失计算的约定。

五、现双方确认,原告江西**工程公司承建的车间出现一楼地面部分混凝土垫层下沉的质量问题,故原告江西**工程公司同意被告被告赣州**限公司在应付工程款中按赣州**询公司审计单价扣减一楼地面再回填部分、填及混凝土垫层项目工程款.被告被告赣州**限公司应在符合进场条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原告江西**工程公司或郭**,原告江西**工程公司在接到通知次日起7天内将车间一楼有质量问题的混凝土地面打碎,否则,被告被告赣州**限公司有权据实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打碎地面的人工费用。

六、原告江西**工程公司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以上第二、三项给付款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两日内支付。

八、上述给付款项付至双方指定的帐号,该帐号为9558881510000018598,开户行:中**银行,户名:郭**。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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